(2016)苏1012执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2404周燕生与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燕生,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2404号申请执行人:周燕生,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法定代表人:王关海,该镇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燕生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燕生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吴桥镇人民政府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012执240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明礼代理审判员 张 俊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秋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