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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胡某某、申某组织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某,申某,时某某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刑终19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瑞安市。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2016年3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辩护人王道刚、鲁义刚,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申某,,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合川区。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2016年3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被告人时某某,男,1994年8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固始县。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2016年3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原审被告人申某、时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豫1525刑初48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胡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二、被告人申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三、被告人时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胡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5刑初48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茉莉审判员  方晓鹏审判员  韩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