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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3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何英、范建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何英,范建峰,何晓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755号申请执行人:郭何英,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范建峰,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何晓芬,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于2016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何英与执行人范建峰、何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至今尚欠借款100000元、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7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伍俊鸿审 判 员 吴国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童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