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执5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三亚亿佳哈斯理水晶有限公司与海南百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亚亿佳哈斯理水晶有限公司,海南百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271执5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亚亿佳哈斯理水晶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凤凰边检站西200米。法定代表人:哈承兴,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南百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国贸大道CMEC大厦11层11-09房。法定代表人:李学兵,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三亚亿佳哈斯理水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百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5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内容,被执行人海南百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三亚亿佳哈斯理水晶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52521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海南百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2016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李学兵、柴绍宸、康兴武、许允泰、王涛为本案被执行人。2017年4月6日,康兴武、许允泰、王涛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由于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立案受理康兴武、许允泰、王涛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平审判员 王大宝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罗 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