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3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希邦与何兴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邦,何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3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刘希邦,男,生于1968年2月29日,现住天祝县华藏寺镇团结南路。被执行人:何兴龙,男,生于1989年10月14日,现住永登县坪城乡。申请人刘希邦与被执行人何兴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8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兴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何兴龙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股票持有信息、无互联网存款,经房管部门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623民初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佐年审判员 王德民审判员 孔繁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高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