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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姜希有与齐齐哈尔市前平农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姜希有,齐齐哈尔市前平农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0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姜希有,男,193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齐哈尔市前平农场。法定代表人:马保华,该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文孝,该农场党支部书记。再审申请人姜希有因与被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前平农场(以下简称前平农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1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姜希有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关于其劳动报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其举示了36份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实其存在债权及诉讼时效中止和延长的法定事由,原判决未予认定其对前平农场的债权显属不当。(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前平农场未对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情况下,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一、二审法院在其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适用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均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判决关于姜希有劳动报酬事实的认定及驳回姜希有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关于本案事实认定问题。姜希有诉请前平农场支付其科研费及工资等损失计人民币990万元,其在原审及本院审查期间均不能明确说明该990万元的构成。虽然其举示了向有关机关申诉、控告的诉状等材料、各级法院处理其告诉的裁定书及接待其信访的函件等36份证据,可以证实其反复主张权利的事实,但均不能证实前平农场欠其科研费及工资的事实。因其关于前平农场欠其劳动报酬等损失990万元的诉讼主张并无事实依据,故原判决对该事实未予认定并无不当。关于本案适用法律问题。姜希有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经审查,本案一审庭审中,前平农场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故姜希有的该项诉讼主张不成立。鉴于姜希有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诉讼主张,故原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姜希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姜希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赵敬贤审 判 员 徐世敏审 判 员 郭伟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宣 璇书 记 员 李龙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