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6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云与包国富、包顺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包国富,包顺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6976号原告:李云,男,汉族,1976年5月1日,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被告:包国富,男,汉族,1968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告:包顺兵,男,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原告李云诉被告包国富、包顺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淑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邬水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