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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郑妹贵、肖太煌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妹贵,肖太煌,章兵,熊涛,邹桂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81刑初96号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妹贵(绰号“胖子”),男,199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住赤壁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肖太煌(绰号“煌煌”),男,199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赤壁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2日被逮捕,2017年3月18日因病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章兵,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赤壁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熊涛(曾用名雷正道),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赤壁市。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因本案于2016年6月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被告人邹桂林,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废品回收店,住原赤壁市。因本案于2016年7月7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9日被逮捕,2016年8月2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郑妹贵、肖太煌、章兵、熊涛犯盗窃罪,被告人邹桂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妹贵、肖太煌、章兵、熊涛、邹桂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郑妹贵、肖太煌、章兵、熊涛与李某1(另案处理)多次在赤壁市城区、车埠镇、官塘驿镇盗窃通信电缆线、水表铜阀等财物,被告人邹桂林明知是盗窃来的电缆线而予以收购,从中牟利。其中:被告人郑妹贵参与盗窃10次,盗窃财物价值25733元;被告人肖太煌参与盗窃6次,盗窃财物价值24643元;被告人章兵参与盗窃8次,盗窃财物价值21703元;被告人熊涛参与盗窃2次,盗窃财物价值3559元。被告人邹桂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次,涉案价值8773元。1、2015年11月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郑妹贵窜至赤壁市陆水菜场二楼冯某家中,撬锁入室,盗窃现金十余元及身份证一张。2、2015年底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郑妹贵窜至赤壁市车站路张家湾巷136号吴某2家中,盗窃身份证一张。3、2016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郑妹贵、肖太煌与李某1窜至赤壁市107国道凤凰山路段,盗割HYA150*2*0.5型号电缆线300余米。当天19时许,被告人郑妹贵与李某1将该电缆线销赃给被告人邹桂林,获赃款4000元。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4710元。4、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妹贵、章兵窜至赤壁市莼川大道877号路边盗割HYA400*2*0.4型号电缆线12余米,后销赃给胡某,获赃款200元,二人平分。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320元。5、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妹贵、熊涛与李双双窜至赤壁市晨鸣纸业大门斜对面一废旧房屋处,盗割HYA600*2*0.4型号电缆线37余米,后销赃给被告人邹桂林,获赃款1000元。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1481元。6、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太煌、章兵窜至赤壁市晨鸣纸业大门对面一废旧房屋处,盗割HYA600*2*0.4型号通信电缆线约3.7米,后销赃给胡某,获赃款100元,二人平分。当晚两人再次在同样的地方盗割通信电缆26余米,后销赃给张某,获赃款700元,二人平分。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1189元。7、2016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18时许,被告人郑妹贵、章兵窜至赤壁市陆某环湖路,盗割HYA50*2*0.4型号通信电缆线91米,后销赃给胡某,获赃款200余元,二人平分。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300元。8、2016年4月13日晚18时许,被告人郑妹贵、章兵与李双双窜至赤壁市车埠镇斗门村五组公路边,盗割HYA50*2*0.5型号电缆线343米,后销赃给被告人邹桂林,获赃款1200元,三人平分。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2582元。9、2016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郑妹贵、熊涛、章兵与李某1(另案处理)窜至赤壁市官塘驿镇水利管理站旁,盗割HYA600*2*0.4型号电缆线37米,后销赃给胡某,获赃款1000元,被告人郑妹贵分得赃款300元,被告人熊涛分得赃款400元。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2078元。10、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郑妹贵、肖太煌窜至赤壁市南渠闸公租房,盗窃水表铜阀、接头等50套,后销赃给胡某,获赃款600元,二人平分。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3510元。11、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章兵、肖太煌窜至赤壁市南渠闸公租房,盗窃水表铜阀、接头等22套,后销赃给张某,获赃款300元,二人平分。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1544元。12、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章兵、肖太煌到赤壁南渠闸公租房,盗窃水表铜阀、接头等42套,后销赃给胡某,获赃款500元,二人平分。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2948元。13、2016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郑贵妹、肖太煌、章兵窜至赤壁市南渠闸公租房,盗窃水表铜阀、接头等67套,盗窃铜软线1220米。后三被告人将水表、铜阀等以8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胡某,予以平分。将铜软线以1000余元的价格销赃给张某,被告人章兵分得赃款250元,余款被告人郑某、肖太煌予以平分。被盗铜阀经鉴定价值4703元,铜软线经鉴定价值603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妹贵、肖太煌、章兵、熊涛、邹桂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王某,4、胡某、张某、黄某、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冯某、吴某2的陈述、赤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勘验、指认、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郑妹贵、肖太煌、章兵、熊涛、邹桂林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妹贵、肖太煌、章兵、熊涛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邹桂林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郑妹贵、肖太煌、章兵、熊涛、邹桂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妹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郑妹贵的刑期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肖太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章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章兵的刑期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熊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熊涛的刑期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邹桂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向阳人民陪审员  熊社明人民陪审员  丁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彭瑜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