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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2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铁圈与黄骅市滕庄子乡西胡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铁圈,黄骅市滕庄子乡西胡庄村村民委员会,李铁圈,黄骅市滕庄子乡西胡庄村村民委员会,李铁圈,黄骅市滕庄子乡西胡庄村村民委员会,李铁圈,黄骅市滕庄子乡西胡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2637号原告李铁圈,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黄骅市滕庄子乡西胡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西胡庄村。负责人胡玉龙,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宝振,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圈与被告黄骅市滕庄子乡西胡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文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佳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