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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秦飞与胡素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飞,胡素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1324号原告:秦飞,男,汉族,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胡素英,女,汉族,1954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认为,原告秦飞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飞撤回对被告胡素英身体权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秦飞负担。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宁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