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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叶茂与王月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茂,王月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110号原告:叶茂,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王月华,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叶茂与被告王月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叶茂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茂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茂负担。审判员  罗倩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