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叶茂与王月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茂,王月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110号原告:叶茂,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王月华,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叶茂与被告王月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叶茂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茂申请撤诉系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叶茂负担。审判员 罗倩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宋 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