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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4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欧定涛与四川益德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定涛,四川益德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4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定涛。被执行人四川益德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欧定涛与四川益德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眉劳人仲案字[2016]第475号仲裁调解书一案,欧定涛申请强制执行内容:支付工资28315元。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本院财产调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600元,申请人按比例分配实际领取13770元。申请执行人欧定涛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益德金属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劳人仲案字[2016]第47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余小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