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董舒兵、楼江燕与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伍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舒兵,楼江燕,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伍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91民初11946号原告:董舒兵,男,汉族,1965年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告:楼江燕,女,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娜,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伍红。被告:伍红,女,汉族,1970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董舒兵、楼江燕诉被告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科信息公司”)、伍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钟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伍红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钟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翠才、杨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因工作变动,本案变更为由审判员吴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翠才、杨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7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舒兵、楼江燕的委托代理人陈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科信息公司、伍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于2017年4月24日进行第二次开庭,原告董舒兵、楼江燕的委托代理人陈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科信息公司、伍红未到庭参加;于2017年5月3日进行宣判,原告董舒兵、楼江燕的委托代理人陈娜到庭参加,被告百科信息公司、伍红未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舒兵、楼江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董舒兵、楼江燕与被告百科信息公司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百科信息公司向原告董舒兵、楼江燕支付2016年6月26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租金27110.43元,物管费2427.88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36417元;3、被告伍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原告董舒兵、楼江燕与被告百科信息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的一套房屋给被告百科信息公司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百科信息公司应当于2016年6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2016年下半年的房屋租金,然而经原告多次催交,被告仍未履行。并且,被告百科信息公司为一人公司,伍红为其唯一的自然股东,且工商注册时登记的注册资本并未实际缴纳。根据公司法的解释,被告伍红应当对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伍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董舒兵、楼江燕与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约定:1、董舒兵、楼江燕将位于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17层1719号房屋租给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2、租赁期限从2015年6月19日至2017年6月25日,免租装修期为7天,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6月25日;3、租金标准为:每月租金12139元,两年不保持不变,租金半年付,付款期限为每半年到期前15天;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4、租赁保证金12139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在抵扣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即被告百科信息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后,剩余部分甲方(即原告董舒兵、楼江燕)无息返还乙方;5、租赁期及免租装修期间,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空调、物业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6、乙方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7日的和/或欠缴各项费用达6070元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7、乙方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应按月租金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百科信息公司交付了房屋,被告百科信息公司向原告交付了2015年6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的租金。被告百科信息公司应当于2016年6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2016年6月25日以后的房屋租金,被告百科信息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租金。原告确认被告已于2016年8月31日搬离案涉房屋,但里面还留有物品,2016年11月,被告收回了房屋,此后,将房屋再次出租。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文书通过公告送达,公告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刊登时间为2016年12月27日。另查明,案外人四川东钢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代原告董舒兵、楼江燕向环球中心物业公司交纳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11月15日之物业费共计8497.58元,根据案外人出具的说明,证明该费用实际系原告董舒兵、楼江燕代被告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再查明,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第八条约定,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为伍红、出资额15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2025年5月18日;2017年3月21日生成的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为伍红一人,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实缴出资额0元。本院认为,董舒兵、楼江燕与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董舒兵、楼江燕依约将涉案房屋交付百科信息公司使用,百科信息公司应当依约支付租赁期间的租金。百科信息公司应于2016年6月10日前支付2016年6月26日至2016年12月25日期间的租金,百科信息公司未依约支付,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的约定,董舒兵、楼江燕有权解除合同。故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本案的起诉状副本于2017年2月25日送达被告,故双方的《房产租赁合同》于此时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的租金,依约应当由百科信息公司承担,故对董舒兵、楼江燕要求百科信息公司支付2016年6月26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租金27110.43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因合同约定租赁保证金12139元可用于抵扣应当由被告承担的费用、租金,所以经抵扣后,被告百科信息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租金14971.43元。对于解约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百科信息公司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应按月租金的3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对董舒兵、楼江燕要求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36417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物业费,根据双方的租赁合同第5.1条的约定,应当由被告百科信息公司承担,因被告百科信息公司怠于交纳,原告向物业公司交纳后,有权向被告百科信息公司一并主张,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管费2427.88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伍红是否应该就上述债务与被告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伍红作为一人公司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且至2017年3月21日,其对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为0元,而其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因此,伍红应该对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应该承担的金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董舒兵、楼江燕与被告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签订的位于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17层1719号房屋的《房产租赁合同》于2017年2月25日解除;二、被告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董舒兵、楼江燕支付欠缴的租赁期限内的租金14971.43元;三、被告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董舒兵、楼江燕支付欠缴的租赁期限内的物管费2427.88元;四、被告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董舒兵、楼江燕支付违约金36417元;五、被告伍红对本判决第二、三、四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48元,公告费300元,后续公告费300元,合计2048元,由被告成都市百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伍红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翔人民陪审员 刘翠才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韩亚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