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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1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于校海诉被告田洪昌、丁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校海,田洪昌,丁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1民初1999号原告:于校海,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田洪昌,男,1961年6月15日出生,住虎林市。被告:丁玉梅,女,1968年6月9日出生,住虎林市。原告于校海诉被告田洪昌、丁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校海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校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校海负担。审 判 长  刘文全人民陪审员  刘丹丹人民陪审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辛世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