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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3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巫江、杨毅、李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江,杨毅,李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3874号原告:巫江,女,199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杨毅,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李军,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茂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广都大道***号大成天府景秀**幢***号。负责人:易明芳。原告巫江与被告杨毅、李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巫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巫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玲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