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刘平中与肖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中,肖秦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1民初355号原告:刘平中,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告:肖秦峰,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原告刘平中与被告肖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刘平中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平中以被告肖秦峰下落不明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平中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刘平中负担。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科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