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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余娟与林厚勇、福建顺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娟,林厚勇,福建顺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瑞英,林虹,林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4290号原告:余娟,女,汉族,1986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思斌,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山,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厚勇,男,汉族,1953年5月5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中建,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顺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68号金源大广场(金源中心)西区32层。法定代表人:林厚勇。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中建,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瑞英,女,汉族,1957年4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虹,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洲区。被告:林中伟,男,汉族,1984年1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余娟与被告福建顺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林瑞英、被告林虹、被告林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余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娟与福建顺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林瑞英、林虹、林中伟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余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余娟负担。审 判 长  赵 毳审 判 员  叶士怡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幼珍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