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淼杭、张永波等与郭永江、河北省沧州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永波,吴桂凤,郭永江,河北省沧州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区支公司,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250号原告张某,男,二00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系受害者儿子。法定代理人黄某,女,一九七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系张某母亲。原告张永波,男,一九四0年十月十九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系受害者父亲。原告吴桂凤,女,一九五0年九月十二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系受害者母亲。被告郭永江,男,33岁,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系××××××半挂货车实际车主。被告河北省沧州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国。被告王龙,男,一九七七年九月二十六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系××××××半挂货车实际车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建路6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桥西邮政储蓄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区支公司。地址张家口市高新区锦绣园北门底商。被告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建路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张永波、吴桂凤诉被告郭永江、河北省沧州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区支公司、内蒙古准兴重载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张永波、吴桂凤于二0一七年五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张永波、吴桂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晓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