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周敦勤与郑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敦勤,郑川,周敦勤,郑川,周敦勤,郑川,周敦勤,郑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07号原告:周敦勤,女,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峻,桐柏县城关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川,男,汉族,农民,住桐柏县。原告周敦勤诉被告郑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敦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敦勤负担。审 判 长 张得森审 判 员 李文玉人民陪审员 魏广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馥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