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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齐松花与李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松花,李俊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371号原告:齐松花,女,汉族,住广饶县。被告:李俊杰,男,汉族,住广饶县。齐松花与李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齐松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齐松花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松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齐松花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