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齐松花与李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松花,李俊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1371号原告:齐松花,女,汉族,住广饶县。被告:李俊杰,男,汉族,住广饶县。齐松花与李俊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齐松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齐松花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松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齐松花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