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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1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慧与李飞跃、魏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李飞跃,魏敏,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何馗,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1082号申请人:刘慧,女,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申请人:李飞跃,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魏敏,女,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被申请人: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东马社区熙庭原著小区。法定代表人:李飞跃,董事长。被申请人:何馗,男,汉族,1970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住长沙市望城区乌山街道旺旺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林,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慧诉被申请人李飞跃、魏敏、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何馗、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刘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李飞跃、魏敏、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何馗、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财产。担保人肖阳(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的房产,为申请人刘慧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肖阳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96号向阳门第公寓2栋,建筑面积为172.6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号的房产的产权,查封期限为3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李飞跃、魏敏、湖南东马国际置业有限公司、何馗、湖南长沙跃达路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罗新祥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人民陪审员  谭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