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秦佳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佳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186号移送执行部门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秦佳钰,别名安玉,女,1998年2月28日出生,户籍地曹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该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关部门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执1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秋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