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姬俊艺与孙书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俊艺,孙书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732号原告:姬俊艺,女,汉族,1983年9月26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孙书芳,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原告姬俊艺诉被告孙书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姬俊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俊艺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俊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姬俊艺负担。审判员 赵云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国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