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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姬俊艺与孙书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俊艺,孙书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732号原告:姬俊艺,女,汉族,1983年9月26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孙书芳,男,汉族,1978年1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原告姬俊艺诉被告孙书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姬俊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姬俊艺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俊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姬俊艺负担。审判员  赵云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国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