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范献敏与洛阳市老朋友旅行社有限公司、南京全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献敏,洛阳市老朋友旅行社有限公司,南京全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杭州西湖丝绸文化博物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4民初28号原告:范献敏,女,194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小乐,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市老朋友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法定代表人:徐红星,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负责人:蔡庄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章、姬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南京全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负责人:周小丹,系该公司总经理。全美旅行社、英大泰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广明,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西湖丝绸文化博物馆,住所地杭州市梅岭南路法定代表人:胡光明。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黄姑山路。负责人:苏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献敏与被告洛阳市老朋友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朋友旅行社”)、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被告南京全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美旅行社”)、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公司”)、被告杭州西湖丝绸文化博物馆(以下简称“丝绸博物馆”)、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献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小乐,被告老朋友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徐红星,华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宪章、姬鸷,全美旅行社、英大泰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广明,平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丝绸博物馆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献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老朋友旅行社、全美旅行社、丝绸博物馆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后期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合计201676.67元。2、判令华安公司、英大泰和公司、平安公司在各自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9日,原告和李学如等六位朋友到老朋友旅行社报名参加华东五市七日游,并缴纳了全部费用1100元。原告按老朋友旅行社安排随团从2016年4月1日开始出发旅游,到南京后该旅游团由全美旅行社地接导游,4月5日早上8点多,原告一行随团到达丝绸博物馆院内,原告同崔新华下车上卫生间(露天),卫生间及周边无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及工作服务人员,出来时由于地面太滑致使原告滑倒摔在地上,后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原告伤情为左股骨胫骨折,随后原告又转至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手术治疗。原告认为丝绸博物馆作为所有方及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及安全警示、告知���务,致使原告滑倒摔伤应承担赔偿责任;老朋友旅行社、全美旅行社分别作为旅游组织者和地接旅游方,均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和告知义务,也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询,原告诉求的两家旅行社及丝绸博物馆分别在华安公司、英大泰和公司、平安公司投有责任险,各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就原告的各项赔偿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老朋友旅行社辩称:我把客人转给洛阳康辉,康辉转给全美旅行社,我认为责任应由全美旅行社和丝绸博物馆承担。全美旅行社辩称:1、我方将游客范献敏组织到被告丝绸博物馆进行参观游览,对于范献敏的人身方面的相关的义务已经完全转嫁给了丝绸博物馆,故对于范献敏人身侵权的损害我方没有赔偿责任。2、我方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和告知义务。3、全美旅行社在被告英大泰和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5月22日至2016年5月21日,其中每人人身伤亡的限额为20万元,每次事故的限额也为20万元。4、我们认为原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安全也应尽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英大泰和公司辩称:全美旅行社在我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对于我公司保险范围内的责任,我公司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我方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英大泰和公司跟全美旅行社之间为合同纠纷,原告将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两个主体一并起诉,并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应当由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后,则根据各自的责任向各保险公司理赔,因为侵权责任适用的是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而保险责任适用的是保险法及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华安公司:1、本案案由是侵权纠纷,华安公司在本案非直接侵权人,不应在本案中作为被告,请求依法驳回对华安公司的诉求。2、原告在诉状里自述,其是在丝绸博物馆内在上露天卫生间时因路面太滑摔伤,显然丝绸博物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应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平安公司辩称:一、原告方的所有的合法、合理有证据支持的损失,应依法先有旅行社责任保险先行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答辩人承保的商业险进行赔偿,因为履行责任保险属于国家法定的强制保险,每个正常经营的履行社必须得投保履行责任险,其功能与车辆的交强险一样,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的具体方案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投保旅���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依据上述两条规定,旅行社责任险是一种法定责任保险,是旅行社必须投保的、最大程度保障旅游者权利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根据国家发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对旅游者的赔偿责任。在本保险期间及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组织旅游活动中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在本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一)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因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三)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或经旅行社责任保险调解处理中心和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3)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未尽到审慎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4)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在行前未尽到询问旅游者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义务或对行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必要的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义务,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6)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行程或旅游项目安排不当,发生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如安排的旅游活动超出旅游者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或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旅游者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发生事故的;……结合到本案可以清晰看出老朋友旅行社在与原告方范献敏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后,并未履行任何服务,而是将原告方转手给全美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全美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并未尽到对原告方已经高达72岁高龄的旅游看护义务,致使发生意外,给原告方造成巨大的心理和身体��害,应当有老朋友旅行社和全美旅行依法承担赔偿义务,鉴于两家旅行社会按照国家法定的要求投保有旅行社责任保险,所以应当依法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公司先行进行赔偿,如果两家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限额仍有不足,答辩人会在其承保的商业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对剩余部分损失依法承担自己的赔偿责任。二、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我公司不是本起事故的侵权人,同时诉讼费和鉴定费属于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应当由其旅行社责任保险依法进行承担,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法律费用,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所需要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法律费用”。旅行社责任保险承保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因此,答辩人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被告丝绸博物馆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结合原告索赔项目认定如下:一、医疗费,原告主张75,327.32元,被告华安公司提出在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报销的医疗费应在本案中扣减,法院认为,社会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公民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而不是为了减轻有过错侵权人的责任,其目的是保护社会中的弱势而非袒护有过错的强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从此条法律规定的精神来看,华安公司的观点不能成立,且我国法律未禁止受害人取得医���后再向侵权人追偿,在民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允许,故对被告此意见不予采纳。确认医疗费75,327.32元。二、护理费,被告方认为标准过高,期限过长,本院认为,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本院参照上年居民服务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原则上应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止,住院21天,无证据证明为2人护理,认定为1人护理,根据鉴定机构评估意见书,确认出院后1人护理130天,则护理费为14,201.13元[33,857元/年÷360天×(21天+130天)]。三、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计算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四、营养费420元,计算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确认。五、伤残赔偿金73,528.88元,计算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确认。被告方及第三人虽对伤残等级鉴定认为等级过高,提出异议,但既未提供需重新鉴定的证据,��未提交书面申请,对此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六、拐杖150元,有票为据,予以确认。七、交通费,原告主张3224.50元,对其白条票据1500元,不予采信,则为1724.50元。八、住宿费,酌情支持1000元。九、鉴定费1300元,予以认定。十、后期治疗费及其他费用,两项5290元,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定。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15,000元,酌情支持12,000元。以上合计180,701.83元。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9日范献敏、李学如、王文献等退休教师报名参加老朋友旅行社组织的“华东五市加三水乡七日游”,老朋友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书面合同,事发后为范献敏补1100元旅游费收据1份。范献敏等13位老人按老朋友旅行社安排随团从2016年4月1日出发,期间老朋友旅行社未向旅游者告知已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洛阳康辉旅行社,但实为南京全美旅行社,其未安排体检和跟团医生,到南京后,由全美旅行社地接导游,期间时间安排非常紧凑,2016年4月5日早上6-7点起床,8点多一行人随团赶至行程中安排的丝绸博物馆。原告同崔新华下车上露天卫生间,当时卫生间及周边无安全警示标志及工作服务人员,出来时由于雨后地面湿滑致使原告滑倒摔在地上,后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原告伤情为左股骨胫骨折,随后又转至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手术治疗。老朋友旅行社、全美旅行社未针对老年旅行团的特殊情况作特别安排,未及时与丝绸博物馆提前进行沟通,在卫生间等相关易发事故区域安排接待服务人员,导致71岁的原告发生意外伤害。原告范献敏各项损失为180,701.83元另查明,老朋友旅行社在华安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每人20万元。全美旅行社在英大泰和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每人20万元。旅行社责任险保险责任具体为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丝绸博物馆在平安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每人伤亡1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保险责任为,保险人在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人按约定负责赔付。本院认为,一、华安公司、英大泰和公司、平安公司的诉讼地位。本案为旅游纠纷中的侵权纠纷,上述三公司作为保险公司,虽非直接侵权人,但其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已投保责任险,旅游者因保险事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故本院认定上述三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二、范献敏的损失是否应当由旅行社责任险先行赔付。旅行社责任险是一种责任保险,若旅行社有疏忽或过失,才产生赔付问题,而平安公司以交强险来类推旅行社责任险不妥,交强险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均应理赔,实践中才产生交强险先行理赔,不足部分再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故对平安公司该意见不予采纳。三、具体赔付责任的承担。旅游者交纳了旅游费用,旅游经营者老朋友旅行社和全美旅行社就应当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并针对老年旅行团人员体质较弱、反应相对迟缓的特��作出特别安全保障安排,而其未尽到相应义务,有过错,丝绸博物馆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提供商业旅游服务过程中,对卫生间里外湿滑,特别是对雨后卫生间外的地面未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警示也有过错。由于老朋友旅行社、全美旅行社、丝绸博物馆均未尽到各自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旅游者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本院根据三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由被告老朋友旅行社、全美旅行社各负担30%民事责任,即各赔付54,210.55元,丝绸博物馆负担40%责任,赔付72,280.73元,但老朋友旅行社、全美旅行社、丝绸博物馆均投有相应的责任保险,可由保险公司直接替代赔付。综上所述,原告的合理合法诉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赔偿原告范献敏54,210.55元。二、第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赔偿原告范献敏54,210.55元。三、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赔偿原告范献敏72,280.73元。四、驳回原告范献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洛阳市老朋友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450元,南京全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450元,杭州西湖丝绸文化博物馆负担6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中一并予以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鲁方黎审判员 王玉柱审判员 杨京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祁延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