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耀根与珠海市朗日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根,珠海市朗日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800号原告:张耀根,男,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珠海市朗日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90051077R,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连桥路商贸城A区19号楼503房。法定代表人:周爱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道林,男,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张耀根与被告珠海市朗日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耀根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耀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耀根已预交),由原告张耀根负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淑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