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17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鲁仲云申请执行张大辉、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仲云,张大辉,梁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1707-3号申请执行人:鲁仲云,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永兴镇小埝村。被执行人:张大辉,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永乐街。被执行人:梁艳,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仁里镇灵泉寺村。鲁仲云与张大辉、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船山民保字第2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梁艳所有的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南路房屋。本院在执行鲁仲云与张大辉、梁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003号民事判决书,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梁艳名下的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南路房屋。2017年4月6日,买受人张帅以39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南路房屋的查封。二、注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对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南路房屋的抵押权。三、遂宁市船山区滨江南路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帅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帅时起转移。四、买受人张帅可持本裁定书到该房屋开发商、登记机构办理财产权利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 艳 梅审判员 唐 晓 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罗���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