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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东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460号起诉人:张东成,男,汉族,1950年9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收到起诉人张东成申请撤销东莞市XX镇XX股份经济联合社决议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张东成诉称,2012年,虎门镇村、镇干部以“三旧”工程改造为名,在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并公开征收土地补偿价格的情况下,将土名为“赤坎仔”面积为41400.6平方米的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严重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所有权。此外,XX村干部以“三旧”工程改造为名,在没有办理拆迁许可证且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转让上述土地并对该地上厂房进行拆迁,使村民利益严重受损。起诉人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东莞市XX镇XX股份经济联合社所作决议非法处分了村集体所有土地和村民的资产,使村民集体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故起诉人依据该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东莞市XX镇XX股份经济联合社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XX社区44XXXXXXX72地块三旧改造事宜”的决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该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明确规定前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实行村务公开。建库号为44XXXXXXX72地块的“三旧”改造方案,于2013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同意将位于XX镇XX社区44XXXXXXX72的旧厂房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本案起诉人张东成申请撤销的决议事项,针对的是44XXXXXXX72地块被征收后的土地开发利用事宜。起诉人张东成以东莞市XX镇XX股份经济联合社未召开村民大会,村民未得到合理征地补偿为由,要求撤销东莞市XX镇XX股份经济联合社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XX社区44XXXXXXX72地块三旧改造事宜”的决议,其实质是对东莞市XX镇XX股份经济联合社决议与东莞市宏信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发44XXXXXXX72地块的经营管理事项行为没有经过村务公开程序提出的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据此,调查核实本案涉及的经营管理事项决议是否符合村务公开要求并作出答复或处理,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此外,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东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起诉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江和平审判员  胡植彬审判员  陈国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济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