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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3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杜晓茵与卿素兰、戴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晓茵,卿素兰,戴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068号原告:杜晓茵,女,汉族,1989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李加果,系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乐恩,系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卿素兰,女,汉族,1968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戴慧敏,女,汉族,1982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原告杜晓茵诉被告卿素兰、戴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杜晓茵于2017年5月2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晓茵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4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杜晓茵负担。审判员  陈妙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邓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