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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2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泰州市开发区万联包装材料厂、泰州市海陵区万邦印刷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泰州市开发区万联包装材料厂,泰州市海陵区万邦印刷厂,泰州市惠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李军,石斌,张杰,贾蛇英,王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02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府前路9号。负责人:陆新山,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邰某某,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某某,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市开发区万联包装材料厂,住所地泰州经济开发区春风路60号。投资人:李军。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万邦印刷厂,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台商工业园区。经营者:张杰。被执行人:泰州市惠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苏陈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马林。被执行人:李军,女,1970年12月22日生,朝鲜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石斌,男,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张杰,男,1960年9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贾蛇英,女,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王马林,男,1966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开发区万联包装材料厂、泰州市海陵区万邦印刷厂、泰州市惠程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李军、石斌、张杰、贾蛇英、王马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因撤回销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202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惠群审 判 员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王海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任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