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劲峰、石叶琴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劲峰,石叶琴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180号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15号。法定代表人:陈绍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汉,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园支行员工。被告:熊劲峰,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石叶琴,女,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劲峰、石叶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丁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陈持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