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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017)内0102财保85号刘建波与赵文彬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波,赵文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财保85号申请人:刘建波,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申请人:赵文彬,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申请人刘建波诉被申请人赵文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建波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文彬银行存款3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单号为1280404602017000004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文彬银行存款3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牧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