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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犍为新万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徐小娟、袁路、李旭东、周帆、李冬梅、高潮伟、犍为县福顺精洗煤有限公司、四川鼎翔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犍为荣翼煤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犍为新万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小娟,袁路,李旭东,周帆,李冬梅,高潮伟,犍为县福顺精洗煤有限公司,四川鼎翔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犍为荣翼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455号原告:犍为新万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西街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699184519A。法定代表人:张彬,董事长。被告:徐小娟,女,生于1987年05月21日,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袁路,男,生于1986年05月07日,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李旭东,男,生于1977年12月17日,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周帆,女,生于1990年06月26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李冬梅,女,生于1979年08月15日,住四川省成都市。被告:高潮伟,男,生于1977年10月01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犍为县福顺精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石溪镇石马坝村1组。法定代表人:周德荣。被告:四川鼎翔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塘坝乡跃进村11组。法定代表人:李旭东。被告:犍为荣翼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双溪乡兰花村4组。法定代表人:高潮伟。原告犍为新万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小娟、袁路、李旭东、周帆、李冬梅、高潮伟、犍为县福顺精洗煤有限公司、四川鼎翔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犍为荣翼煤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徐小娟、袁路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荣超审 判 员  舒 利人民陪审员  肖礼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芳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