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兰月、杨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月,杨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兰月,女,1987年1月1日出生,瑶族,住南宁市。委托代理人:宁凯,广西桂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政,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以(2017)桂0102执3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杨政的贵州兴荣保健有限公司的股权,2017年3月2日以(2017)桂0102执31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杨政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熙园1-202号房。现被执行人履行本案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杨政的贵州兴荣保健有限公司股权的查封。二、解除对杨政名下位于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熙园1-202号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炜明审判员 黄志国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唐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