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布特格其申请执行韩春雷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特格其,韩春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2205号申请执行人布特格其,男,蒙古族,。被执行人韩春雷,男,汉族。本院执行申请人布特格其申请执行韩春雷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0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布特格其于2017年05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执220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咏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智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