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7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7460仇立冲与南通缔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立冲,南通缔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4民初7460号原告:仇立冲,男,195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效东,江苏翔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缔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西侧杏园路南侧世纪城B01。法定代表人:张宏安。原告仇立冲与被告南通缔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缔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立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效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缔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立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608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在由被告承担物业管理的海门国际商务花园做保安工作。2015年11月,被告不再承担海门国际商务花园的物业管理工作,但却没有给付原告2015年10月份的工资2608元。原告曾申请劳动仲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缔凡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原告至被告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数额不等的工资。2015年10月底,被告口头通知原告不再上班,双方经过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工资2608元。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遂向海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委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仇立冲为被告缔凡公司提供劳务,依法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原告仇立冲与被告缔凡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已在被告缔凡公司处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被告缔凡公司理应按照工资明细表上的工资数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608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缔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通缔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仇立冲工资2608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南通缔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赵卫平代理审判员 范刘红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余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