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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继武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3民初2324号原告李继武,男,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泗阳县新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迎春,男,汉族,住泗阳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迎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继武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周迎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顾秋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葛宇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