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民初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翠飞与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飞,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640号原告:王翠飞,女,1987年5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被告:韦海,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原告王翠飞与被告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翠飞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翠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计812.50元,由王翠飞承担。审判员 黄鸿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江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