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一帆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刑初430号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一帆,男,1990年7月2日生,江苏省宜兴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宜兴市,户籍地宜兴市。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7)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一帆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一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底至12月8日期间,被告人陈一帆至宜兴市屺亭街道奔马花园、五星花园小区等地采用撬锁、翻窗等手段,实施盗窃3起,窃得现金人民币7500元,电瓶三轮车、电动减速机等物,赃物合计价值13184.54元。具体实施如下:1、2016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陈一帆至宜兴市屺亭街道奔马花园(二期)小区,推门进入35幢401室顾余伟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7500元。2、2016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陈一帆在宜兴市屺亭街道五星花园(三期)28幢楼下,撬锁进入17号车库,窃得朱某的稻谷640斤、汽车轮胎2只,并采用搭线手段窃得11号车库门前褚某的澳而玛电瓶三轮车1辆,赃物合计人民币2720元,被告人陈一帆将上述稻谷销赃得款500元。3、2016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陈一帆驾车至位于屺亭街道后亭村的宜兴市新中和数码印花有限公司,翻窗进入公司车间,窃得2.2KW电动减速机4只、1.5KW电动减速机2只、滚动轴承、继电器、铜线接线端子、铜条等物,赃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0464.54元。2016年11月底,被告人陈一帆主动将稻谷销赃款、电瓶三轮车、汽车轮胎退还给了失主。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陈一帆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一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失主顾余伟、朱某、褚某、余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摄影照片,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侦查人员出具的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并有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实被告人陈一帆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和刑满释放的情况。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陈一帆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一帆系累犯、能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一帆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一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一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一帆曾因盗窃犯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一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缴的赃款及赃物折价款18424.54元,责令被告人陈一帆退赔给相关失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 澄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沈蒙雨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