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3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苏津通先锋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七彩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津通先锋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七彩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357-3号原告江苏津通先锋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湖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74869968。法定代表人靳淑清。委托代理人徐晶,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凤敏,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七彩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田寮社区东方建富怡景工业城B9栋7楼,组织机构代码068561998。法定代表人陈美云。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津通先锋光电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99元,保全费659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燕(兼)书记员 赵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