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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434号原告:李某,男,1970年2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高某,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董家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