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434号原告:李某,男,1970年2月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高某,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曹轶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董家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