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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肖元林与明华星、丁丙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元林,明华星,丁丙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1521号原告:肖元林,男,1947年5月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泰兴市分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明华星,男,198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丁丙成(辰),男,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肖元林与被告明华星、丁丙成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华星、丁丙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元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57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在被告丁丙成处任门卫,截止2015年3月6日,被告共欠原告工资57000元,由被告丁丙成出具欠条一份,被告明华星出具还款计划。后两被告未按约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明华星、丁丙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在被告丁丙成处任门卫,截止2015年3月6日,被告共欠原告工资57000元,由被告丁丙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肖元林门卫工资伍万柒千元整。被告明华星以还款人名义在欠条下方出具还款计划,载明:2015年12月30日还贰万,2016年12月30日还叁万伍仟元。后因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即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5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丁丙成欠原告工资57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丁丙成应当偿还。原告自愿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明华星在欠条上以还款人身份出具还款计划,该行为表明被告明华星自愿以债务人身份加入债务,应与被告丁丙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丁丙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肖元林工资55000元;被告明华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被告丁丙成、明华星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