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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1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俞振洋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俞振洋,赵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1财保35号申请人:俞振洋。被申请人:赵瑞。俞振洋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赵瑞在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塔县分中心缴存的公积金2万元予以保全。俞振洋自愿提供车号为甘FL81**号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俞振洋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赵瑞在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塔县分中心缴存的公积金2万元。案件申请费220元,由俞振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世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玉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