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智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2刑初78号公诉机关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智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住盐城市大丰区。被告人智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经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朱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以大检诉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智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智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智某在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东联村、东方村,采取投锁入室、乘隙等手段,盗窃作案4起,窃得现金、手机等,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19.5元。经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智某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智某退出赃款767.5元交还被害人陈某2。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作案期间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智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智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法庭综合考虑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数额较小、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并取得谅解,有坦白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智某在盐城市大丰区刘庄镇东联村、东方村,采取投锁入室、乘隙等手段,盗窃作案4起,窃得现金、手机等,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19.5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智某在大丰区刘庄镇东方村二组柏某家东侧厨房,采取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柏某现金人民币40元。2.2016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智某在大丰区刘庄镇东方村二组柏某家东侧厨房,采取乘隙手段,窃得被害人柏某科诺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1元。3.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智某在大丰区刘庄镇东联村六组陈某2家,采取投锁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2现金人民币78.5元。4.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智某在大丰区刘庄镇东联村六组陈某2家,采取投锁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2现金人民币700元。2016年10月31日,经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智某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智某退还被害人陈某2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柏某、陈某2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基本户籍信息、残疾人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案发及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徐某、纪某、陈某1等的证言;被害人柏某、陈某2的陈述;被告人智某的供述和辩解;盐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盐城市大丰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辨认笔录;讯问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智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作案期间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智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智某归案后退还被害人陈某2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柏某、陈某2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为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智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二、责令被告人智某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41元,发还被害人柏爱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 斌人民陪审员 吴红云人民陪审员 邱亚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莹莹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