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6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孟凡平与高艺敏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平,高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6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孟凡平,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高艺敏,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凡平与被执行人高艺敏借贷纠纷一案中,孟凡平于2017年4月1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高艺敏给付借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高艺敏已服刑,且暂无履行能力,故孟凡平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杨占录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