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秦建设与安阳市旭日洁能环保无烟锅炉有限公司、褚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建设,安阳市旭日洁能环保无烟锅炉有限公司,褚红燕,王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民初584号原告:秦建设,女,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占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旭日洁能环保无烟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庄镇工业园区胡官屯村。法定代表人:褚红燕,执行董事。被告:褚红燕,女,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王旭东,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月,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安阳市旭日洁能环保无烟锅炉有限公司员工。原告秦建设与被告安阳市旭日洁能环保无烟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锅炉公司)、被告褚红燕、被告王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建设的委托代理人郭占成、被告旭日锅炉公司、被告褚红燕、被告王旭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建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旭日锅炉公司、被告褚红燕、被告王旭东共同偿还原告借款49.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5万元借款按月息2分自2014年6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剩余24.5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褚红燕、被告王旭东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旭日锅炉公司。自2013年7月7日起,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49.5万元整,其中包括2013年7月7日借款5万元,2014年6月7日借款25万元(月息2分),2014年8月7日借款6万元,2015年10月7日借款7.5万元,2016年10月7日借款6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被告至今未还。被告旭日锅炉公司、被告褚红燕、被告王旭东共同辩称,褚红燕与王旭东于1993年5月8日结婚,2015年6月24日二人离婚,对离婚之后的债务以及没有褚红燕签字的借款,褚红燕不应承担还款责任;2014年6月7日25万元借款月息2分的利息,对账后已计算在其后的借款本金内,原告再次主张25万元借款月息2分的利息,系重复计算,不应支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据五份、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单一份。被告褚红燕、被告王旭东提交离婚证复印件一份。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关于2014年6月7日25万元借款月息2分的利息,对账后已计算在之后的借款本金内,原告再次主张25万元借款月息2分的利息,系重复计算的辩解意见,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秦建设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旭日锅炉公司、被告褚红燕、被告王旭东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形成了借贷关系。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应当偿还,逾期偿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2013年7月7日的5万元借款、2014年6月7日的25万元借款、2014年8月7日的6万元借款,发生在褚红燕和王旭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2015年10月7日的7.5万元借款和2016年10月7日的6万元借款,没有褚红燕的签字,应由王旭东和旭日锅炉公司共同偿还。除2014年6月7日的25万元的借款外,其余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旭日锅炉公司、被告褚红燕、被告王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秦建设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4年6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旭日锅炉公司、被告褚红燕、被告王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秦建设借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2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旭日锅炉公司、被告王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建设借款13.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2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四、驳回原告秦建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25元,保全费2995元,合计11720元,由被告旭日锅炉公司、被告褚红燕、被告王旭东共同负担8524元,由被告旭日锅炉公司、被告王旭东共同负担31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 阳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牛钇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