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艳玲、杨程、娄玉华与武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玲,杨程,娄玉华,武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589号申请执行人马艳玲,女,住西平县。申请执行人杨程,男,住漯河市。申请执行人娄玉华,女,住西平县。被执行人武瑞杰,女,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马艳玲、杨程、娄玉华与武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民终3081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武瑞杰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立学执行员 杨满圈执行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翔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