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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1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与张鹏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1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负责人马立新,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院长。被执行人张鹏,男,1983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张鹏危险驾驶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1559.2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鹏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李凯源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焦正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