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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张彩荣、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张彩荣,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515号原告:李玉华,女,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彩荣,女,195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王丽,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李玉华与被告张彩荣、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 宇人民陪审员  刘停停人民陪审员  刘丙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