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昌圣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信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圣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信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民初556号原告:南昌圣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937330626。法定代表人:杨远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玲玲,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罗信红,女,汉族,1968年3月1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告南昌圣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庭物业公司)与被告罗信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信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圣庭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与违约金,合计6072.83元(含2013年8月28日至2017年3月31日物业费4546.62元,2013年8月28日至2017年3月31日违约金1526.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南昌市新建区红谷十二庭37栋1单元704高层业主,2012年8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高层住宅物业费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2元计算,自入伙之日起开始计算,缴费期间为每月5日至10日。被告自2013年8月28日开始便未按约支付物业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被告罗信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罗信红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为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被告罗信红为该小区37栋704房屋业主,房屋面积87.91平方米。原告作为红谷十二庭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实际为该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罗信红应当交纳物业费,原告诉求被告罗信红支付从2013年8月28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物业费4546.62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该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过高,原告自动调整为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不违反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本院计算为1504.34元。综上所述,被告罗信红应当向原告南昌圣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至2017年3月31日的物业费4546.62元和违约金1504.34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信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昌圣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4546.62元和违约金1504.34元。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罗信红负担(原告已先行垫付,被告履行以上判决时直接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公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玲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