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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韩冬雪、孙建志、陈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韩冬雪,孙建志,陈爽,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韩冬雪,孙建志,陈爽,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韩冬雪,孙建志,陈爽,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公司,韩冬雪,孙建志,陈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465号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法定代表人:张春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志。被告:韩冬雪,现住乾安县。被告:孙建志,现住扶余县。被告:陈爽,现住乾安县。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冬雪、孙建志、陈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9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昌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